2021年“特岗教师”笔试工作拟定于12月18日组织开展,根据目前国家和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特发布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请所有应试人员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日通过“辽事通”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考生,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2021年“特岗教师”笔试工作拟定于12月18日组织开展,根据目前国家和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实施,特发布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须知。请所有应试人员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每出转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省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健康码平台审批后转码。
二、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所有人员应佩戴口罩,并现场出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纸质准考证;
(3)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须提供辽阳市内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辽事通健康码”(绿码);
(5)“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无异常);
应试人员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
三、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37.3℃)、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应试人员,除提供本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方可进入考点,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一)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二)集中隔离期未满者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
注:从管控指令下达日期以后,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行政区域来(返)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后满14天。其他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三)考试当天,“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异常,经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不具备参考条件的应试人员。
(四)考试当天,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规定城市、时限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试人员。
(五)进入考点前,因体温异常、干咳、乏力等症状,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不具备参考条件的应试人员。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做好自我防护。
(一)请应试人员根据自己参加考试的时间合理安排核酸检测时间,以免影响参加考试。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症的情况下“应接尽接”,提前完成全程新冠疫苗接种。
(二)应试人员要随时关注国内疫情防控权威信息(请关注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权威部门的官网或官方微信号),查阅自己去过的城市和地区的疫情和最新疫情管控要求,充分了解当地对往返重点管控地区、重点关注地区和低风险地区人员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根据省防疫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和省疾控中心通过省政府网站发出疫情防控提醒:省外来(返)辽人员在入辽后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来前,不得进入社会系统。
(三)应试人员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四)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规范佩戴。
(五)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应试人员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
(六)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自觉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请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七)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离场时应按工作人员指示有序离开,不得拥挤,确保人员间距。
六、有关要求
(一)请应试人员领取准考证并做好相应准备。应试人员领取准考证即视为阅知并认同告知书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二)应试人员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