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以下简称县委党校,拟赴高校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25日之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4月25日之后出生);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3年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赴高校公开招聘教师计划信息表》(附件1)。
应届考生可先行报名参加考核、签订就业协议、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应聘者相关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现役军人,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招聘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招聘的岗位信息通过东北师范大学、辽宁大学就业信息网统一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25日至5月6日
2.报名方式:考生按照招聘条件在报名时间内将应聘材料按如下编号顺序制作成PDF格式电子扫描文件(文件名为“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岗位”)发送至lnqyxwdx@163.com进行报名,考生报名时间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发送至其他邮箱或逾期发送邮件,视为报名无效。
应聘材料内容包括:
(1)《2023年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赴高校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扫描件(附件2,考生自行打印并在“诚信承诺”一栏签名);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学生证扫描件;
(4)本科阶段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5)荣誉证书扫描件;
(6)个人简历(须提供考生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相关材料);
(7)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扫描件;
(8)加盖学校、院系公章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推荐表》(表内要准确注明考生专业名称)。
建立考生诚信承诺制度。报名时考生需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并认真填写报考信息,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如填写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考生在招聘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工具不畅所致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县委党校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四)面试考核
本次招聘按照岗位计划1:3的比例,根据考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参加面试人员不能达到岗位计划1:2比例,则取消或缩减该岗位计划,考生可重新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以接到县委党校通知为准,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电话告知。被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表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面试以试讲的方式进行,考生需用电脑课件(PPT格式文件)形式,按所学专业自拟题目进行试讲(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聘用。
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在报名结束后以电话形式通知考生。
(五)签约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签约人选。被确定的签约人选(以接到县委党校通知为准)需携带就业协议及报名时所提供材料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复核报考资格。
签约实行双向选择制,如双方无意签约,及时通知下一名考生签约,双方达成一致后完成签约。若毕业生未能按期毕业、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则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签约时间及地点在面试结束后以电话形式通知考生。
(六)体检
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县委党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党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不按时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考察
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就业协议书自动终止,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东北师范大学、辽宁大学就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问题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不按规定参加报名、面试、考核、体检、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弃权。
2.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3.本次招聘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考试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考试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材料、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组织单位无关。
4.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附件3)。
5.在体检、考察环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为方便应聘者报考,加强对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设立政策咨询、监督举报及招考单位联系电话。
报名咨询电话:024—53051738(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
纪律监督电话:024—53022080(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党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