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盘锦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持有盘锦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盘锦市;
(二)就读学校所在地在盘锦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此类人员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三)驻盘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盘锦市教育局。
三、认定条件
1.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语文学科须二级甲等及以上)。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普通话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427-2285998(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体检: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7日止。申请人在盘锦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自行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表中所有应检项目要真实齐全,并有主检医师的印章和院方的公章。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检查的项目,请医师在该项注明原因,手写签字并盖章。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6.申请人按要求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签名须用正楷。
7.根据国家、省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本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a.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现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材料。
b.申请人用安卓系统手机下载安装“辽宁公安”APP,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并下载打印纸质材料。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
1.网报时间:9月26日8:30至10月13日17:00
2.网报方式: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报名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认定机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的申请人,网上申报时认定机构为“盘锦市教育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申请人,认定机构请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不得跨县区选择确认点。
报名前请认真阅读《申请人用户手册》(见附件1)
3.网报后请保持手机联系畅通,在收到教师资格证书之前请勿更换手机号码。
(二)现场确认
网报成功后,申请人(或委托人)按规定时间,需持相关材料到报名时选择的“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委托人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委托书(见附件5,手写签字)、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15日—10月17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2.现场确认地址(见附件4)。
3.现场确认须携带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原件。按个人所属类型,选择以下其一:
a.户籍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
b.居住证申领地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c.就读学校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经毕业离校的2024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代替学生证。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网报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学历认证报告。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网报系统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并现场审查验证。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学段和学科、身份证号后四位,例如:张三,初中英语,051X)。
(6)《体检表》(含化验单)原件。《体检表》必须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上述网报同底版照片。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下载《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下载《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
(7)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材料。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五、资格证书领取
现场确认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请关注“盘锦市教育局”官网及公众号,及时了解领取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网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